•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第七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
  • 来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8-05-15

       2018年05月05日,由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共同主办的“第七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在京举办。


会议现场

       本届年会以“变革,使命与责任”为主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刘克江博士、任力博士、杜和浩律师、赵颖律师等人受邀参与会议,深度探讨了企业在“走出去”、合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互联网与新科技带来的法律新课题等焦点话题。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参会代表合影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执行主任任力律师,在“互联网及新科技所带来的法律新课题”为主题的圆桌讨论中,结合多年实践经验,展开了主题发言。


“互联网及新科技所带来的法律新课题”主题圆桌讨论

       任力律师讲到,现行反垄断法律中的规则,都是工业经济中的规则。而进入到网络社会,商业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是免费产品大量出现,导致双边市场、甚至多边市场成为一种普遍的商业模式。其次,网络外部性导致赢者通吃。企业的生态系统一旦建立,其市场支配地位则很难打破。除非出现熊彼特所称的“破坏性创新”。第三,网络经济也是知识经济,企业的成本主要是研发成本。而知识产权的特点是在研发时成本比较高,一旦研发成功,复制成本又接近于零。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执行主任任力律师发言

       这些特点使得传统的反垄断规则的适用产生了很大的问题,首先是在双边市场中界定相关市场就没有一套被广泛认可的规则。其次是具体的滥用制度,特别是与价格有关的一些制度的适用就存在很大问题。以不公平高价为例,传统上不公平高价主要是适用于法定垄断或者自然垄断行业,但是近年来,出现了针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使用费适用不公平高价的案件。就掠夺性定价来说,传统上是以产品的价格与成本进行比较来判断。实践中是以产品的平均可变成本作为比较的依据。如果产品的价格高于成本,对厂商来说就是有利可图的。如果产品的价格低于平均可变成本,则厂商继续生产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排挤竞争者了。但是在网络经济时代,产品的价格往往是零,比如,IE浏览器是免费的,而产品的边际成本也是零,复制一套IE浏览器的价格也是零,所以,这样的比较就没有意义,不再适用于判断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掠夺性定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执行主任任力律师发言

       会议的最后,任力律师结合自己实务经验与研究心得,就网络时代中如何适用涉及价格的滥用行为给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价格是市场经济的风向标,价格会指引着企业将资源配置到价格最高的领域。如果政府频繁干预价格,会破坏市场经济的运行。所以对于不公平高价制度,应当谨慎适用,在适用主体上,应该只适用于那些市场份额非常高的企业。在认定价格是否过高时,要采用多种方法判断,比如价格成本比较法,利润比较法,相似产品价格比较法、竞争者产品价格比较法等。对于掠夺性定价,则应当抛弃价格成本比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