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爱华律师接受《检察日报》采访谈视频广告屏蔽软件侵权该如何规制
  • 来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8-02-05

       1月27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爱华律师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对提供视频广告屏蔽软件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看电视剧变成看网剧,但是,看网剧就得看广告,剧前、剧中的广告让观剧者不胜其烦,于是,视频广告屏蔽软件应运而生。2016年已有案例判决宣告过视频广告屏蔽软件是违法的。那么,视频广告屏蔽软件到底侵犯了何种法律权利?

       对此,孟爱华律师认为,屏蔽广告会对相关企业造成一定损害。视频广告过滤功能使得投放的广告不能正常播放,影响了相关企业的广告收益,破坏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虽然直接对视频广告进行过滤的是使用相关软件或浏览器的用户,但软件或浏览器所具有的视频广告过滤功能显然是这一行为的直接诱因;软件或浏览器的视频广告过滤功能需要用户主动开启,但基于用户的现有使用习惯,相当比例的用户会选择这一功能。因此,软件或浏览器所提供的功能客观上妨害了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关系的存在是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条件。就屏蔽广告者和广告被屏蔽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孟爱华律师表示,竞争关系的构成不仅仅取决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关系,也不仅仅取决于是否属于现实存在的竞争,而应取决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损人利己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该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可能性;该经营者是否会基于这一行为而获取现实或潜在的经营利益。也就是说,如果经营者的行为不仅具有对其他经营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而且该经营者同时基于这一行为而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营利益,则可认定二者具有竞争关系。综合考虑,具有视频广告屏蔽功能的软件或浏览器的提供商与视频网站运营商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因此,可以认为视频广告屏蔽功能的软件提供者实施了损害视频网站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孟爱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知识产权律师。孟律师具有深厚的知识产权学理知识,能用中、韩文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主要负责处理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特许经营等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民事侵权案件以及各类法律咨询,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风险规避。从业以来,孟律师办理过上千件知识产权非诉法律案件和诉讼案件,多起诉讼案件被评为典型案例或被媒体报道。主要服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网易公司、富安娜公司、香港修身堂公司、德国麦德龙公司,及韩国株式会社可么多么(COMOTOMO)、韩国株式会社ZOO COFFEE、韩国Macrograph特效制作公司、韩国PlayOnCast文化公司、韩国株式会社东医宝鉴农水产、韩国株式会社西艾姆(速度披萨)、台湾明跃国际健康科技股份公司、掌游天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伟浩领先科技公司等国内外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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