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祸从口入”:刘友律师谈与穿山甲有关的犯罪及处罚
  • 作者:    日期:2017-06-29

刘 友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所合伙人律师

 

春节假期刚过,正当人们对大鱼大肉反胃之时,突然有一则关于吃、“吃货”的新闻挑起了大家的敏感神经, 一则“广西考察时官员请吃穿山甲”的网帖近日引发了极大关注。随后,互联网展现出强大搜索能力、当地纪委及时介入,此事的前因后果有了初步眉目,“穿山甲公子”的名号应运而出。


就在人们以为事件暂告一段落之时,竟然发现另一更令人震惊的资深“吃货”,网友“绽放的多多”多次在微博上发布此前吃穿山甲、蛇、天鹅肉等动物的消息,更扬言“常年野味不断,补到流鼻血”。至此,“穿山甲公主”与“穿山甲公子”遥相呼应,成为2017年元宵节前后最惹人注目的新闻。

2017年2月13日上午,广东省深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微博“深圳微博发布厅”发布微博称,深圳市森林公安分局监测到网友“绽放的多多”微博涉食用穿山甲等内容,立即开展调查。

这能仅仅作为花边新闻一看,就一笑了之吗?作为一个坚定的环保主义者,一个长期关注动物福利的普通公民,一个曾经从事过多年进出口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的公职人员,我真的出离愤怒了!激动之余,作为执业律师,更想给“祸从口入”的吃货们介绍一点刑法常识。


一、珍贵、濒危动物穿山甲

 

打开百度百科,输入“穿山甲”,映入眼帘的首先是“你吃的,可能是最后一只穿山甲”。通过图片,我们看到的是多么可爱的精灵。


但据了解,穿山甲是近年来受贸易影响受害最大的哺乳动物,过去十年有100多万只穿山甲被捕获或杀害。传统医学认为穿山甲的鳞片有祛风湿、消肿痛等药物用途,但一直存在争议,尚未有科学证明上述功效,且其副作用至今尚未明确;近期,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赵泳谊甚至指出,“穿山甲的营养可能不如一块猪肉”。

                                                                    上海海关查获穿山甲鳞片走私案 重达3吨(图)

早在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就将穿山甲列为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目前中华穿山甲在很多省份已基本绝迹。鉴于近年来穿山甲数量急剧下降,2016年,《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将其全部物种均列入附录Ⅰ,即“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而加以严格保护。

 

在刑事法律语境下,穿山甲属于“珍贵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走私等都将受到刑法的严厉惩罚。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穿山甲面临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仅本条就涉及两个罪名,即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穿山甲8只以上,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8只或者价值10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猎捕、杀害穿山甲16只以上,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16只或者价值20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穿山甲等珍贵动物的保护力度很大,对上述非法行为严厉打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明确对“食用”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此行为的严格禁止态度。

 

三、走私穿山甲涉及的刑事处罚

 

根据野生动物贸易监控机构—国际野生物贸易研究组织(TRAFFIC)提供的报告,2007年至2016年8月,我国执法部门共查获穿山甲案件209起,有相当于9万只穿山甲被捕杀后走私至我国,从案件数量来看,越南、缅甸等东南亚国家,尼日利亚等非洲国家是主要来源地。国际上对我国进一步严格打击走私濒危野生动物的呼声愈来愈高,濒危物种保护已经成为外交谈判的重要内容,因此,我国政府一直不遗余力地打击走私穿山甲等珍贵动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涉及的罪名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穿山甲8只以上或者其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即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穿山甲16只以上或者其制品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即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敬告吃货们,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莫张口,张口必被捉”。抑制口腹之欲,挽救一条生命。祸从口入,刑法高悬,难以留情,尤需谨慎。但愿我们的子孙,不是只能在博物馆里,看它的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