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大股东持有合资公司60%股权,未达到2/3以上表决权,对于公司解散问题,需要取得小股东的一致同意,如何有效避免陷入公司僵局,实现最初的合作目标就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案就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

情况简介

   A药品公司与B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成立C药品销售公司,其中,A药品公司持有C药品销售公司60%股权,B投资公司持有C药品销售公司40%股权。2015年,A药品公司全资子公司D与C药品销售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协议》,D将已经生产及即将生产上市某四种产品的独家经销权和独家推广权授予C药品销售公司。

    后由于销售未达预期, A药品公司欲与B投资公司协商解散C药品销售公司。2016年,B投资公司授权A药品公司与E公司协商药品代理事宜。后,C药品销售公司与D公司签订原独家代理协议的解除书,A药品公司与E公司签订新的代理协议。因与小股东B投资公司沟通发生分歧,小股东不配合解散公司,但C药品销售公司已通知员工解散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事宜。

 

焦点问题 

    根据双方各自的主张,争议的焦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因小股东B投资公司不同意解散公司,无法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大股东A药品公司能否解散公司?
  2.如果小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人员能否解散?


分析思路及建议

    一、关于公司解散问题

    1、法定解散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约定解散情形。根据《C药品销售公司章程》及《合作协议书》,合资公司在出现以下严重情形时解散,另本协议约定的独家销售权或独家市场销售推广权同时终止:

    (1)合资公司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存在严重违反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或存在重大管理缺陷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的;或者公司成立后第二个会计年度起,连续两个完整的年度亏损的;

    (2)合资公司在经营管理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存在重大失误,给A药品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因小股东B投资公司不同意解散公司,无法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目前可行的方式只有两种:

    (一)持续经营到年底,按照协议约定解散公司。

    公司成立后第二个会计年度起算,连续两个完整的年度亏损的,可以解散公司。即待到第二年年底,经会计师审计,合资公司连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亏损的,解散条件成就,A药品公司要求召开股东会解散公司。

    根据销售公司章程,若出现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经五分之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解散。即出现连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亏损的,A公司即召开股东会,如果小股东不配合,因A公司占60%股份,故可以单方决议解散公司。

    (二)如果小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目前 A公司单方面推进解散公司的途径:通过人民法院启动强制解散程序。根据公司法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1)程序简单。通过股东会解散公司,届时独家销售权或独家市场销售推广权自然终止。(2)公司解散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阻力小,合资公司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较低。第二种方式立案难,时间成本较高,诉讼程序况日持久。

    5、解决对策:

    最好能与 B公司协商解决C公司解散事宜,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等到年底解散事由成就,解散公司。

    二、如果小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人员能否解散?

    (一)在公司尚未进入解散清算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全体员工劳动合同关系,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该种方式缺点:

    (1)程序繁琐,时间较长。需要提前30天向员工公布,听取职工意见,且裁员方案需向公司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具体能否通过裁员的方式解除与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尚不确定。由于各地社保政策差异较大,还需咨询公司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3)可能引起员工不满,引发劳动争议纠纷。

    2、一对一协商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采取该种方式:

    优先:程序相对简单,《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相关的程序要求。

    缺点:(1)可能要支付较高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远远超过法定标准),该方案可能无法通过 A公司董事会审批。(2)执行难度较大,可能面临来自 B公司、职工的强烈阻力。

    (二)目前阶段以公司解散为理由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可能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面临重大的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1、公司解散是终止与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由于尚未通过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不能以此为理由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目前,二位股东尚未就解散公司达成股东会决议,亦未通过法院启动解散清算程序,约定的解散条件也未满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公司解散为理由,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以此为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届时将支付较高数额的经济赔偿金。

    3、公司尚未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就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程序上存在瑕疵。建议终止“终止与员工劳动关系”的有关工作。

    (三)解决对策

    针对销售公司劳动人事方面,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由销售公司(合资公司)、 E公司、销售公司员工签订三方协议,将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转至 E公司,工龄连续计算,目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待员工从E公司离职后,再行支付。但是该种方案需要取得员工及E公司的同意,否则无法实施。

2、待解散条件成就,公司解散,同时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满足法定条件(包含但不限于公司解散),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合资公司仅需要支付数额较低的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按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办案随想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股权僵局”的情况,上述案例即是大股东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受制于小股东的一种情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A公司持有60%股权,未达到2/3以上表决权,对于公司解散问题,需要取得小股东的一致同意。在成立合资企业之初,要充分考虑股权结构可能带来的影响,如果股权结构无法调整,则对于《合资协议》及合资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应做出详细约定,将未来经营中合资企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尽量约定清楚,避免陷入被动境地,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者:徐楠